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代法律讲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明代法律讲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明代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朱元璋面对明初复杂的政治形势,继承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严刑重典,但仍以礼导民,举起了明刑弼教的旗帜。
就刑罚轻重而言,明初法律呈现出轻重相济、区别对待的辩证色彩;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朱元璋力求简核易晓,而实际上内容却很繁密,这就是明初法律的基本特征。
明代官员怎样处理民事纠纷?
中国古代地方民事审判时,往往采取“法、情、理”的框架,法律和裁断之间会随着案件性质的差异而进行不同程度的移动,而法律本身也在这三个基准点中不断变化,也就是说,地方官在处理时,原则上会按照这三个原则进行衡平。例如,在卖妻和典妻问题上,法律首先站在礼教的立场严禁这些行为,而在土地买卖中,有关买卖双方的“生存”问题,和彼此之间的“契约”问题又作为裁断案件的首要考虑因素。而在不同类型的土地买卖中,最优先考量的因素又有所不同。
(《古代判词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此书收录不少判词,可以藉此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和法律。)
(《名公书判清明集》封面(中华书局,2002年)。此书是南宋判牍的集论,收录了包括朱熹、真德秀等二十八位地方官处理诉讼的一些判词,案例分布范围非常广泛。)
不过,明代在处理民间各类民事纠纷时,官员的主要角色是协调为主,所以衡量的主要标准是“情”和“理”,而不是“法”。
明代的州县官,在处理“婚户田土”之类的民事纠纷时,有比较大自主权,甚至在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时,例如杖打、击笞一类的事件时,也是“州县自理”。这时候,国家律令的成文法就不一定成为判案的依据了,州县官们常根据他们认的“情”和“理”来斟酌判案。
地方上司衙门负责覆审地方的命盗重案时,评判案件的标准也是“情理”。他们在审理时,会看重人证、物证、验尸和口供这些东西,但是有时和州县官一样,会量“情”的部分,而对某类案件轻判。因为处理案件时更看重“情理”的部分,所以在官僚系统中,处于比较下层职位的人,例如捕快、书吏等,则有时可能在这样一个司法过程中敲诈勒索。
(包青天是很多人心中明察办案的官员代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除了官府的力量外,民间的老人制度、保甲制度、里甲制度,乃至宗族的力量,也对民间纠纷缓解或推波助澜有一定的影响。在宗族内部,宗族的力量颇为强大,可以起到协调宗族纠纷和处罚犯罪者的功能。
不过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这些力量,和官府之间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完全处于亲密合作、互相配合的状态。有时,宗族法和国家法会出现矛盾的情况,也就是,官府和民间力量对于同样的纠纷事件看法和处理方式不同。明代的地方官多对宗族私法不以为然。不过到了清代,很多地方官变得相对同情宗族法。
主要参考文献:
巫仁恕,<明代的司法与社会——从明人文集中的判牍谈起>,《法制史研究》,2001年第2期。
岸本美绪,<礼教、契约、生存——试析明清民事审判中的衡平原则>,《法制史研究》,2015年27期。
不请自来。之前看过一本关于明朝百姓“打官司”的书。现把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中国古代官员受理诉讼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式。
其一,当事人起诉
其二,旁人帮诉,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当事人代理。
其三,罪犯自首
其四,官吏举发,类似于今天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
其五,审判机关追查。“法院”发现犯罪,主动追究;或者上级下达审判任务。
但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息讼”即“使撤诉”是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的首要办案倾向。因此,除非命盗、或谋反重案一般不采取后面的四种起诉方式。
当百姓报案后,需准备诉状,即今天所说的起诉书,民间叫做状子。向诉讼机关简要说明案件情况。
庭审现场原告、被告两人必须当堂接受官员审问,由原告提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被告提出自己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当堂对证。
一般来说,我国古代诉讼以口供为最重要的依据(所以各类影视剧中经常出现签字画押),审问过后官员需依律判罪。明代法律中明确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
但是在某些偏远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对于民事案件,依然采取了一种“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即在庭审中多以调解结案,或判决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按照情理裁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最后总结来说,在明代只要你犯的不是命案或者谋反等大罪,一般民事诉讼官员还是倾向以调解为主,实在调节不了,只能依《大明律》定罪(贪官污吏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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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于经济诈骗的管理内容有哪些?
明代的郑和下西洋、朱棣争夺皇位的靖难之役等等,或许是国人再熟悉不过的历史事件了。不过较之于这些,明朝的经济史发展仍有很多值得我们慢慢品咂的地方。
古代商业繁荣景象
一、明代经济发展概况
历史的功能之一就是“以史为鉴”,为现在的社会发展提供现有的经验及教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历史即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良师”,纵观明朝的历史发展过程,经济发展与当时的民族关系史、政治史、文化史等其他领域同样重要,甚至是超过其他领域。在前近代的历史过程政治与经济二者很难剥离开,以明朝为例,明朝建立之初国力强盛,历任皇帝励精图治,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的立法,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使得经济发展逐渐恢复,劝科农桑,农商皆本等思想不断强化;明朝后期宦官专权,大臣贪污成风,民不聊生,价值民族关系紧张,使得市场发展与经济发展环境恶化,最终导致明朝灭亡,整个国家的经济体系完全崩溃
明朝前期两位皇帝——朱元璋与朱棣
二、明代诈骗所存在的现象
好与坏一直是我们人类所探究的问题,何为好?何为坏?似乎使我们一直向自我内心追问与宇宙沟通的永恒话题。并且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困扰着我们的思绪,而追溯历史,我们也可以发现好与坏始终伴随着我们的历史的步伐,比如明朝经济发展的即便再好,政府无论如何加强管理依然有诈骗行为,而且内容更是五花八门,比如掉包、以坏充好、冒充熟人骗取货物的、冒充官员强取财务的、下迷药拿走物品的,似乎当下我们新闻报道的内容都可以投射到明朝经济领域中寻找类似现象。下面就据两个例子进行说明,山东某商人身带大量银子前往江南购买布匹,但是路遇骗子,诈称自己是某高官儿子,可是商人并不以为然。但是到了江西一带,当地县丞真以为是高官子弟便宴请府中,该商人也以为真事待假冒高官子弟喝酒回来后便与该名商人又一同吃酒,结果商人酒力不佳,放松警惕,行骗者趁此机会将商人身上所带财务全部洗劫一空。无独有偶,又是一商人携带大量财物雇一船家准备将自己送至福建一带,船家见财起意,偷偷在商人酒中下药,致使商人昏迷,船家顺势将商人推至水中溺水而亡,船家将所有财务霸为己有。
三、国家对于经济内容的管理与实际效果
在有明一代,对于经济领域中诈骗行为,主要来自两方面的规范,第一方面就是就是政府的监管,通过设置相关法律法规,来正确引导市场的买卖双方,不要引起整个经济领域的秩序混乱,比如明朝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劫掠财务过程中伤到他人,该名罪犯是要处于死刑。另一方面又设置相关的官职来执行,监管,尽量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比如各个州府的兵马司就肩负着管理该地经济,防止出现诓骗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大量明朝文人将这些稗闻写入自己书中,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传播作用,使得很多商人提高了自我的防范意识。
不过在经济领域中的这种诈骗行为,即便在今天都很难清除,更何况在前近代的明朝,所以这类现象就像一个毒瘤一般一直附着于任何时代的市场经济中,成为一种无法规避的现象。
介绍明清时期商业发展概况的书籍
参考文献:
1) 马后威:晚明骗行解析,安徽大学,2018。
2) 常文相:地位、观念、角色——社会变迁中的明代商人,东北师范大学,2017。
3) 郑雨馨:浅析明代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商人形象,商,2016。
作者简介:李晨,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明代法律讲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明代法律讲堂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