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讲堂合同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律讲堂合同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未在30日内签订合同的怎么办?
30日内签订合同,这是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这30日,是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约的法定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可短于30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招标采购合同在何时开始成立生效的问题。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我国《合同法》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照本法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必须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对订立合同书的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已经包含中标后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况且,本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也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以专门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订立合同书,本款的规定是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应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 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对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内未签订合同,可以视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按照上述条款追究责任。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吗?哪怕是欺骗签了卖身契或者威逼借条也要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道德风俗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都是有效的。至于你说的卖身契,我国没有解放前,在旧社会,人民不能当家做主,贫穷人家把子女卖到富人家,并签下卖身契,解放后,国家彻底杜绝了这种行为,将卖身行为定为非法。至于威逼签借条的行为更是违背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的原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之行为。
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吗?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各自的职责,因为口说无凭,只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写得清清楚楚,如果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会根据合同的内容,追究对方的责任和违约带来的一切后果,可以走法律程序,依法追回自己的一切损失,让对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当然,所签订的合同,前提是合同内容不能违规违法,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合同内容超出这个范围内,就视为无效合同,不必履行。 谢朋友相邀,以上个人观点,欢迎朋友们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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