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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记》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哪种解释是正确的?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出自于《礼记·曲礼》。在中国古代,《礼记》原本四十六篇,始于《曲礼》,止于《丧服四制》。但因《曲礼》《檀弓》《杂记》三篇内容过长,大多版本分为上、下篇,故有四十九篇之说。如此长的礼仪规范,条条框框非常复杂,去要求庶民做到是不可能的,平民百姓生活困顿,礼仪的学习和使用,需要花去大量的精力和资金,不宜用这些复杂的礼仪去限制他们,所以“礼不下庶民”。
历朝历代对官员的选拔都是非常严格,必须是德才兼备之人,不会选用受过刑的人做上大夫官职,也就是说,品德败坏、心术不正之人,大家公认的坏人是不能做到上大夫以上官位的。所以说,“刑不上大夫”。如果是政见不同受到过处罚的人不包括在内。“刑不在君侧”(君有君子和天子的说法)是说,受过刑的人不宜在天子或者君子身边做事,因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怕受到他的影响去做坏事。
对于这两句话的含义,在古代和现代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古代的用意是分别规范和约束两部分人的行为。而当代人则理解为额外赋予一些人特权,并且轻视另一部分人的社会地位。
这两句话源自于周代制定的周礼演化而来。
周代的社会道德规范统称为“礼”,在举行礼仪活动时,常常歌舞相伴。相传西周的礼乐是由周公制定的。周公对以前的礼乐进行了加工和改造,就成为了“周礼”,因此周礼是演化而来,并不是周公独创,只不过是被他抢先冠名。
周礼分为五礼:吉礼,用于各种祭祀活动;凶礼,用于丧葬和哀吊各种灾祸;宾礼,用于诸侯朝见天子;军礼,用于军事及相关领域;嘉礼,用于各种吉庆的活动,包括饮食、婚冠、宴享、贺庆等。
《礼仪》中记载的各种礼仪则更为详细,有士冠礼、士婚礼、乡饮酒礼、燕礼、聘礼、士丧礼等。古人的身份以士、农、工、商做为划定标准,因此“士”的身份最受推崇,而大夫就是“士”代表。
周代的礼乐主要通行于士和士以上的贵族阶层,天子用于约束贵族的行为,明确他们之间的尊卑关系。对于下层人民而言,则以刑罚治之,礼乐是不适用的,所以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由此可见,刑与礼是针对的不同的两种人,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只是内容和方法有所不同。这就是封建等级制度下的产物,换句话说,就是统治阶级对待“文明人”和“野蛮人”要用两种不同的手段,这也是它们把贵族与平民看作是两个世界的人,从而,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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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这句话前面还有几句,要完整来看,意思可能更容易理解。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记·曲礼
在这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段话所强调的主要是政治秩序。国君、大夫、士,庶人不是在这个序列里,而是处于这个序列的最底端,没有提及。
礼和刑在当时的意思和我们今天说的意思已经很不相同了。今天,我们可能会把礼理解为一种普通的礼仪、礼节、礼貌,把刑理解为刑罚。其实在春秋时期,都不是这个意思。
春秋时期的礼首先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婚丧嫁娶都有一定的制度性的礼仪规定,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礼制,而不是礼仪。
比如说,祭祀在古代是非常重要的礼制。关于祭祀的制度规定是,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庶人没有。
也就是说,天子可以为自己的七代祖先立庙祭祀,诸侯可以给自己的五代祖先立庙祭祀,大夫可以给自己的三代祖先立庙祭祀,但庶人是没有的。
比如三国时期蜀汉丞相诸葛亮对国家有大功,在蜀汉国内又有惠政,所以他死的时候,蜀中老百姓都很怀念他,希望后主刘禅能够在成都为他立庙,可以让老百姓祭祀。但是刘禅没有同意。
很多人说,这是因为刘禅对诸葛亮在世时独揽大权,刘禅对自己“政由葛氏,祭则寡人”的处境非常不满,对诸葛亮怀恨在心,所以不允许老百姓为诸葛亮立庙,不让老百姓祭奠他。
这么说的人就是没有搞清楚,在都城立庙,在当时来说,是一个违背礼制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都城是有皇帝的祖先庙庭的,也就是天子七庙,其他人是不能再都城立庙享受祭祀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为自己的祖先在天子的都城立庙呢?比如说曹操在死前,汉献帝特赐他在都城为自己的祖先立庙;司马懿在高平陵之变后,已经控制曹魏政权的内外军政大权,封晋公,当时的曹魏皇帝齐王芳就特赐司马懿在都城洛阳为自己的祖先立庙。
而曹操和司马懿这么做的时候,其实是已经完全不把皇帝放在眼里了,所以他们是明知道自己这么做违背礼制,但他们要的效果就是通过违背礼制,来让天下人都明白,他们已经准备取代现在的皇帝了。
在刘备死后,受刘备遗诏和诸葛亮一起辅佐刘禅的李严为了取悦诸葛亮,就曾劝诸葛亮受九锡,晋爵称王,诸葛亮拒绝了。所以,在刘禅看来,虽然老百姓都要求为诸葛亮立庙祭祀,但他坚持反对,恰恰是对诸葛亮的爱护。
因为,只要在都城立庙,就让诸葛亮前面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变成了谋权篡位。君子爱人以德,所以是爱护诸葛亮始终忠诚于汉室的公众形象。
再比如说,郊祀天地在古代一直都是天子才能行的礼仪,其他人都是不能搞的。三国时期,刘表在荆州私自郊祀天地,就被很多人视为刘表有不臣之心的证据。
还有与等级相对应的官属、仪仗、侍从,甚至还有出行时的工具,也就是当时的王侯出行所用的车马,也是与等级相对应的严格规定的。刘焉在四川有不臣之心,就私自造了很多天子乘舆,就是为日后称帝做准备。
也就是说,礼制在当时是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只是今天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礼仪。而当时的社会还是一个社会等级非常森严的社会,每个等级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礼法规定。在这个礼法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儒家理想的政治秩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刑在当时也不是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刑罚的意思。春秋时期还没有今天的刑罚,当时所谓的刑,主要是指肉刑。比如在西汉文帝之前,所谓的五刑就是指指墨、劓、刖、宫、大辟,全部是对人身体的伤害。一直到隋唐以后,五刑才变成笞、杖、徒、流、死。
比如商鞅变法时,秦孝公太子犯法,商鞅认为要坚持执法,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子虔施以黥刑,公孙贾施以劓刑。此外,孙膑受过刖刑。汉文帝时期对刑罚进行了改革,但仍然保留着一部分肉刑,司马迁受宫刑就在汉武帝时期。
所以,《礼记·曲礼》说“刑人不在君侧”,意思就是说,受过肉刑的人不应该在君主身边。这不是歧视,而是在当时的观念看来,受过这种刑罚处罚的人心术不正,他们在君主身边,不利于君主修身养性。
从这个角度说,所谓的“礼不下庶人”的意思就是,每个社会等级都应该适用相应的礼仪制度规定,而庶人是在这个制度规定之外的,庶人没有相应的礼制规定,就不应该适用这一套。而“刑不上大夫”的意思则是,大夫、诸侯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尊重,不要适用肉刑。
当然,这套关于礼制和刑罚的规定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兴起,这套秩序实际上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崩溃了。
比如前面提到的商鞅变法中,就是在贯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这和刑不上大夫已经完全不一致了。礼不下庶人随着门阀士族体系的崩溃,也逐渐崩溃了。但这个过程持续得时间相当长,前后近千年,差不多到隋唐时期才大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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