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讲堂民国婚姻往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法律讲堂民国婚姻往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国时期女孩普遍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男子未满16岁,女子未满15岁禁止结婚民法草案中关于婚姻的规定。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采用了1910颁布的修订版清代旧法典民法部分。1915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制定了民法草案。其第三章明确规定,禁止早婚重婚,允许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16岁,女子未满15岁禁止成婚的,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妇两相不和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然而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儒林外史》里面匡超人停妻再娶。那么请问,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妻多妾制。如果匡的原配向官府告发,他将会被治何罪?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只能有一个,如果有两个就是重婚罪。包公为什么陈世美,因为重婚,当然他主要是骗了皇上。妻只能有一个,明媒正娶,洞花花烛,只能有一个。过去皇帝结婚,皇后是大清门进来的,就是现毛主席纪念堂那位置进来的,国门嘛,嫔妃就从神武门抬进来就完了,也不举行仪式。 关于男子方面重婚罪的规定:《唐律户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 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 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明清律《婚姻篇》:“若有妻更娶 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民国时规定: 若在许婚当时, 民国时规定:“若在许婚当时,实 已明白通知已有妻室, 已明白通知已有妻室,则其后娶之 在法律上仅为妾之身份, 妻,在法律上仅为妾之身份,既不 得谓为欺饰而遽令离异。 得谓为欺饰而遽令离异。”
民国时候的分家书有法律效力吗?
分家书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所有人本人意愿2、有第三方人员见证3、并经公证处公证。分家协议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国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制后,原有的姨太太们是怎么处理的?
民国时期遗留到新中国颁布《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后的姨太太,有的依法解除了夫妻关系,另嫁他人,如川军范绍增名下的数十个姨太太全部作了遣散。但是也有部分人采取分家而不分居的方式维持其一夫二妻的关系,即表面上是两个互不相关的家庭,但是两个女人都同时与男的保持着夫妻关系,包括生育和哺养子女,直到终死。政府也默认了这种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现象。
我是睥睨职场,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民国时期虽然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制度,但是这个制度是有过渡性的,也就是说,在民国之前,也就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前已经结婚或者娶妻的人,他们的家庭组织照旧,并且受法律的保护。而民国宪法颁布之后,就只能一夫一妻,可是在民国时期很多人把这个制度根本没有放在眼里。
例如北洋政府的缔造者袁世凯,他就有七房姨太太,连堂堂的总统都是如此,其他各路军阀更不用说,像是张宗昌、张作霖之流的军阀,更是妻妾成群。
当然袁世凯还好说,毕竟人家在1900年就当上了清朝山东巡抚,之后更是官居直隶总督,所以之前娶的老婆多是因为身份地位在那里,你也不能因为人家以前就娶过门的妻子,因为宪法原因就让人家离婚,可是张作霖几乎好几个妻子,都是民国之后娶的,尤其二次直奉大战结束后,张大帅在北京又给他娶了第六个夫人,这已经是民国十几年后的事情了。
不过在这些军阀中有一个异类,他只娶一个妻子,此人便是吴佩孚。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在当时真的要分人去对待,例如对吴佩孚这种书生气重,讲究儒家文化的人来说,即使放在封建时代,他也只会娶一个妻子,从不纳妾,而其他人则是另外一会事情了。
总的来说,在共和之后,几乎有姨太太的人,都将原来的家庭组织保留了下来,甚至一些视法律不顾的,也不会去管这个问题,毕竟那个年代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他们该娶妻纳妾的也是照旧。不过像是一些文人,还有之后的新军阀,他们则采取离婚的手段,这在当时还是比较先进的思想,像是老蒋和宋美龄成婚的时候,他首先和陈洁如离婚。
当然一夫一妻这是普世价值观,可是在民国时期,那个年代人们根本就没有这种思想。因此直到新中国建立之后,慢慢的人们才有了这种意识,再加上法律的完善,才使得一夫一妻成为了人们普遍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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