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烟草法律讲堂课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烟草法律讲堂课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三条适用法律正确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程序合法
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有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
(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烟草专卖法宣传标语”如何写更适合?
1.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
2.烟草专卖利国利民
3.实行烟草专卖是我国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
4.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推动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
5.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坚持烟草专卖制度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登烟草广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行政规章)
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 第四十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室外和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等夸张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烟草法律讲堂课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烟草法律讲堂课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