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就业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就业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第一讲 劳动关系的内涵和主体法律解读-劳动关系的内涵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您认为以下哪一个选项表明的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赵云同学在大学毕业之后,受聘成都三国快递公司担任市场开发人员)。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下列那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条件(劳动者完成了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并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领取了酬金)。
第一讲 劳动关系的内涵和主体法律解读-用人单位法律解读1
1.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包括下列哪一形式(社会团体)。
2.上市公司属于(股份公司)。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如下哪几种类型(A.中外合营企业B.中外合作企业D.外商独资企业)。
第一讲 劳动关系的内涵和主体法律解读-用人单位法律解读2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可以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如下哪一项法律规定(《公务员法》)。
3.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如下哪一项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一讲 劳动关系的内涵和主体法律解读-劳动者法律解读
1.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以下表述错误的是(调整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
2.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家教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一个主要途径。从事家教工作的大学生与聘请家教的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是一门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有关劳动就业的一般常识,以及劳动就业中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使其顺利成功就业。
该课程密切结合与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法律问题,全面阐述和分析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有关就业政策,使大学生对劳动法律法规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法学真的有这么难就业吗?
首先,法学给人就业困难印象是因为连续多年教育部将法学列为红牌专业。为此社会上都认为法学就业困难,实际上也确实如此,法学在所有专业里就业确实是比较差的。但是这得辩证看待。
第二,法学专业就业困难,是因为高校扩招以后,法学专业开设要求较低,作为文科性专业,对硬件要求不高,按照一些高校教授分析的,只需要几个法学博士,一个学校便可开设法学专业,为此,全国有六百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全国法学专业学生基数就非常大了,就业比例自然可能降低了。
第三,法学专业就业有其特殊性,一般都要求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于其特殊性,每年通过率都不是很高,自然就限制了法学专业生的就业率。
但是,法学的特殊性也有其内在优势,表现在:
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面非常广泛,公务员考试岗位特别多,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等,可以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等,可以去公司当法务,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还可以去律所,这也是法学生最后的最好的选择。
第二,法学专业院校非常多,差别也非常大。传统的五院四系,新型的一流大学法学院基础好,师资力量大,就业也非常好。以本人所在学校,一个班五十多个学生就业相当不错,通过司法考试的有一般左右,考公务员的也有一半多,还有一部分去了金融机构,一部分去了律所,整体就业率不说,岗位就相当好。
所以,法学就业好不好,全国来说确实不好,但是放在个别院校,就业还是非常好的,从每年报考法学的人数就可以反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就业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就业法律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