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招投标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招投标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常见招标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常见情形:
1、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的;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
4、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有哪些 ?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4.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招投标中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会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1、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必须在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下才可以组织招标。”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两次招标。招标人在正式招标之前,先邀请部分企业进行内部招标。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再按法定程序组织正式招标,最终由内定中标人通过正式招标程序获得中标。此种情况下,招标活动仅是完成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中标人由内部招标提前确定。该行为属于中标结果确定前,就合同进行实质性谈判并提前约定中标人的虚假招标。
3、补办招标手续。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事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补办招标程序。这种明显的“程序倒置”是走过场的招标违法行为,将引发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具体指具有法人或项目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格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如招标人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情况下组织招标,招标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招标违法行为有很多种情况,既有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错误理解,也存在明知故犯情况。无论如何,招标违法行为都将给招标人及其项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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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事先知道所有投标人,一般是投标人互相串通,也可以和招标人串通。
陪标:预先确定意向中标单位,为达到三家报价要求,由意向中标单位邀请其熟悉或相关的前段时间进行陪衬,达到中标目的。
围标:事先不知道哪些人抽标,然后联合其它几家几十家公司,将报价控制在一定范围,确保某一家公司中标。
故意流标:以不足三家,不合格不合规为名,宣布招标不合格,直接流标。
私开标书:没有监督人员,采购员自己开标记录、整理标书。
泄露标底:招标人向投标人通报招标底价和相关内容。抽标一口径,无评标标准。
化整为零:为了规避管理层监控,拆分合同、分开种类及时段进行采购。
分标:邀请彼此熟悉的投标人,进行同谋作弊,搞虚假竞争。
标书不规范:随意编写标书,无统一口径,无评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共有五十多条规定的。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犯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与资料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潜在批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标底安全与、公平保密。这在二十二条有规定。
二、招标人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在标评过程中安全保密中进行。这在三十八条中有规定。
三、评标委成员与评标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定有关的一些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以招标人身份直接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这对招标人和评标委会成员的要求,不要求就会影响投标人公平公正竞争而达不到招标过程与目的。这在四十四条三款有规定。
在招标过程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在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与代连带责任。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招投标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招投标法律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