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欧洲法律问题研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欧洲法律问题研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什么?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鸿、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什么?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
中古时期西方出现的主要法律?
中世纪中后期西欧法律
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法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这类编纂工作大都由私人进行,著名的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博韦习惯法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
从12世纪开始,在商业发展的推动下,首先在意大利(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然后在法、德等国,开展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法院也引用罗马法,以补充各种法律之不足。法学著作中把这一现象称为罗马法的复兴(见注释法学派)。罗马法的采用有利于王权的加强,对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和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也是市民等级和王权结成联盟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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