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企业经营常见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企业经营常见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有那些?
(一)国家限制经营
“国家限制经营”所涉的项目,笔者认为应指国务院以国发[2004]第20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该目录所列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电信、邮政等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机械制造,轻工烟草,城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等等,不难看出,皆为与自然资源利用、开发,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必须通过严格、特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批准即经营,其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二)国家特许经营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要,但政府往往并不想全部由自己去投资,这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为如此;而且,单靠政府投资、经营和管理这类基础设施项目或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资金往往不足,经营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产生了国家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的方法开发国家所有的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经营者从事社会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就我国目前而言,近年来国家已经逐渐将一些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参与、经营。
由上不难看出,“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特许经营”有其特定的含义及范围,行政许可?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特许经营。
我国合同法强烈地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法律不轻易干预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认定合同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时候,必须审查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设定。
另外,即使在合同成立时,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但如果在起诉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能补正这一瑕疵的,仍可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体现了这一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
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由投资人或企业根据合伙协议或章程依法申请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前景的可预见性存在固有的局限,加之实际经营状况需随市场快速改变。因此,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企业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外签订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无效,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虽不当然无效,但仍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律中,怎样认定经营管理不善?
在法律上认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主要依据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视为经营管理不善,可以申请破产。
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主要是主观因素所造 成。少数企业也可能由于客观因素如原材料进价和劳务、运输费用提高幅度偏大而造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经营常见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企业经营常见法律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