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屋征收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屋征收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法律?
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私有产权的房屋政府征收是什么法律规定?
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普遍被地方政府曲解
本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土地“国有”表述的是一个土地主权的概念——“条例”是针对全民所有权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土地发布的,从土地”主权”的意义上说,土地”主权”以下派生两个土地所有权,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是两个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地方基层政府在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时,理应将两种所有权土地依法实行同一个补偿标准。
为什么说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就是“国有”呢?这是因为,我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拥有”就是“国有”就是主权的概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一个被广大民众包括基层政府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这种忽视所导致后果极其严重,它酿造了半数以上的信访上访,其中有的逆变成报复社会的严重事件,产生高昂的维稳费用,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维而难稳的状态,严重损害党的执政能力。——全国各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征拆户没有实行《国有》的补偿标准,被地方政府曲解,远远低于全民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违法的。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引导宣称国家正在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其实是一种愚弄民众的恶意欺骗。不可能也不会再制定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条例。
众所周知,准确、到位地理解国家政策是执行落实好政策的前提。我们相信,确有一些地方无意中误读了国家政策,也确有一些地方是在恶意曲解国家政策,使政策法规在地方上打了“折扣。这也是近年来中央的好政策在一些地方被悬空、落不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忽悠民众、与民争利,实现政府利益和开发商利益的最大化,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国家政策,通过媒体反复渲染解读被他们曲解了的政策,或者干脆以独权暴政,有利于己的就执行,不利于己的就搁置……国家政策被地方曲解变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部门、专家和法律起草者,在立《条例》时没有“换位思考”,措词方面没有考虑到可能被曲解变通的因素,表述不够明确、严谨,也没有对“条例”中的“国有”作具体的阐释,因而有不法之人借机钻政策空子。由此可见,《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是对全民所有权土地和集体所有权土地发布的,只有一个《条例》,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地方政府曲解,才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捞刀河街道风羽村 许建兴
2017年9月19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屋征收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屋征收法律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