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告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怎么理解?
你好,我想你指的是《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很多法律的禁止条款之后都会有这么一条,就是我们常说的“兜底条款”,因为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肯定有一些是不能涉及到或者和别的法律重合的,而且,法律很难对还没有出现的违法情形作出预知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各种广告不能出现的情形,可能不够齐全,会有其他法律法规来做更详细的规定,也有可能之后会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增加新的规定,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举例来说,这条的第九项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你可能会注意到这里不包括地域歧视,那么,如果在广告里宣扬“河南人都偷井盖”能行吗?显然不行,因为《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那么,以地域为由对一部分中国公民进行侮辱的广告可以出现吗?当然不行,这就是一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例子。
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广告主负主要责任。广告发布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人和原动力,因此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对自己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最了解的,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把关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但是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主要是强调广告主应当是广告内容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不负责任。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否者,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如果构成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主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因对广告内容真实性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