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品牌代言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品牌代言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明星做广告,有法律约束吗?产品出问题明星负什么法律责任?
需要负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明星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请明星做广告推广产品无可厚非,但明星也要为自身代言负责,因为毕竟人民是通过你的推广知道了产品,通过对你的信任,购买了产品,不能说出问题了跟你没关系,如果承担不起就慎重代言。
明星给产品代言做广告,属于产品营销的一种行为,和品牌方签约的是肖像权使用合约,产品质量问题是有品牌方或者产品厂家负责承担,但是如果某明星代言的产品问题较多会对该明星有负面影响,一样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首先应该界定以下概念,这里讨论的应该“明星做广告”应该是指明星作为广告中的演员和形象代表出现,而不是明星作为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
2、明星做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我认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广告中的明星只是一个演员,所有的内容是由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共同策划的,演员并未参与策划,演员只是一个表演者,只是把他人策划的内容表演出来,在其不知道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广告的策划者(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依法承担责任。所以,广告法也只规定了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规定广告中的表演人员也要承担责任。
3、如果演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内容告是虚假的,明知广告发布后是欺骗消费者,那么演员就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4、至于如何追究责任,消费者可以起诉演员承担连带责任。立法也可以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演员进行处罚。
明星代言的免责条例?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以及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三年不得代言广告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2)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没收广告收入,并处以罚款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明星代言,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各个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有很多。当然,明星代言翻车的也不少,近期《天天向上》主持人汪涵就陷入了代言风波。谈到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认定,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下面我根据汪涵代言事件,结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点来讲,汪涵是最近起争议的理财产品的代言人,
第二,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汪涵代言的这款理财产品已经运营多年,最近才出现问题,说明这个产品是合法的,只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难以兑现对客户的承诺。
第三,广告法还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款产品是理财产品,不是医疗医药产品,所以造成消费者损失,代言人不是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代言人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者证明的行为呢?从该理财产品的运营来看,广告并不存在虚假推荐或者证明的情况,只是因为难以为继,所以造成了消费者的投诉。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这个事情相关部门还在调查阶段,代言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代言人是否符合承担责任的情形还有待调查结果的公布。从目前得情况来看,消费者找代言人汪涵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向理财产品所属公司或者广告主要求履行合约。
代言有风险,代言需谨慎。虽然代言人在大部分情况下不需承担代言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公众人物,一定要慎之又慎,对自己负责,对观众负责。作为消费者,作为吃瓜群众,不要因为产品是自己喜欢的爱豆代言就放松警惕,因为购入任何产品,花的是自己的血汗钱,最后出了问题,苦的也是自己。
以上是我的看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品牌代言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品牌代言法律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