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价格中的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价格中的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法律法规?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药品是商品,它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吗?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因为通常观点认为既然药品是商品,那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的价格由市场调节,所以药品的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但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在法律上,药品属于特殊的商品,它不仅受普通商品的法律适用调整,更受《药品管理法》的特殊法律调整。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药品价格管理分为三类,即控制药价、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
在具体操作上,尤其是我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也可以看出,药品价格带有浓厚的政府控制和调节色彩。
15%药品加价就属于政府控制药价
比如2000年以后至2008年之间,为了遏制公立医院以药养医,药品虚高定价,我国医改机构对公立医院普遍实行15%的药品加价。
这就是典型的政府控制药价的手段。对当时的药品虚高定价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药品零差价也属于政府控制药价
到了2008年,公立医院15%的加价仍然比社会零售药店高出许多,存在严重的药品虚高定价,给国家带来沉重的医保支付负担,同时更增加老百姓的医疗支出。
于是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立医院实行零差价药价,即以药品购进价进行销售,使医院的药价与社会零售药店价格相近。
当时的零差价管制政策也是典型的政府控制药价的方式。
带量采购中标价属于市场调节药价
虽然公立医院零差价管制政策,使得药品虚高定价得到进一步控制,但是药品生产厂家仍然存在严重的药品虚高定价。
所以到了2013年以后,国家又推出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中的带量采购,与药品生产厂家进行以量换价,通过带量采购的中标方式,大幅降低药品生产企业的虚高定价。
这就有了今年8月份在上海开展的全国第三批4+7带量采购中的二甲双胍缓释片1.5分/片的地板价。
总结:药品是特殊商品,受《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价格分为控制价、指导价和市场价。政府要控制虚高药价。
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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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它和医疗卫生领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医药卫生事业是垄断行业,由于患者和医药卫生行业的信息不对称,人们患病到医院就医时对自己得什么病,用什么药,需要怎样治疗,需要不需要手术,需要什么手术等等全然无知,这些全由医生说了算,医院医生既是医药的需求方又是医药需求的决定方,这就违背市场经济公平公开竞争的定义,必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最终受害的肯定是广大患者。所以我认为药品这和特殊商品是决对不可完全市场化的,应以政府主导,如同烟草行业一样加以管控,这样才能让药品充分发挥它特殊商品的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价格中的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价格中的法律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