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法律问题,法律转致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转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转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反致与转致的区别?

转致是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是他国法,而反致是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都是本国法;反致在最后都是适用本国的法律进行判决,但反致在中间只是经过了一个他国法的法律指引。

转法律问题,法律转致

相关介绍如下:

1、反致,或称“法律的反致”,指按照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抵触规则应适用乙国法,而按照乙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的情况;

2、转致,或称“法律的转致”,指按照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乙国法,而按照乙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却应适用丙国法的情况;

3、“致”就是送,“反致”就是送回,“转致”就是转送;

4、反致和转致都是由于甲乙两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并且甲国在适用法律时顾及了乙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而发生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就不发生反致和转致。

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实收资本金,为什么?

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作为实收资本金,为什么?分两大类进行讨论。

1、债权转股权。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中国境内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还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是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仲裁裁决;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依据法定的批准的文书时;

此时对债权的出资应当予以关注: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转股权的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确认;债转股的合理性,如是否低于每股净资产等;股东出具承诺。

2、股东往来款或者投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后是否可转为实收资本。

现在成立公司,没有了缴纳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所以很多股东与公司往来非常随意,与公司往来一时写投资款,一时些往来款,一时写借款,出资款与借款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无法区分。导致账务上确认非常的混乱,不知道如何确认。这里我教大家一些方法,怎么厘清是属于往来款还是投资款。

我要强调的是,要保证股东出资无瑕疵,无争议,出资程序正规合法,一是打款时间上讲需要符合章程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二是打款时,款项一定要注明投资款或者出资款等字样;三是,打款人必须为股东,打款账户要对应上。满足这三点方可出资无问题。下面我们讨论不符合上述情形想转为实收资本的处理思路。

(1)、股东往来备注为一般往来或者借款的情况,备注为借款的肯定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而没有备注或者备注往来的,这个时候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股东把一般往来转为实收资本,解决办法两种:

方法一:股东出具说明函,说明股东某一时间的某些款项是用作对公司的投资款的,进行详细说明,并签署确认函;股东会上进行追认,即其他股东同意某些款项是投资款的追认;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复核验证;

方法二:公司可以将钱先返还给股东,股东重新打款并备注为投资款;若公司无现金返还,则股东只能先打款公司,公司再返还给股东,完成瑕疵出资的置换。

(2)、虽然打款时备注为投资款且超过章程规定期限后计作的其他应付款。

一般来说,超过章程期限,可以延长章程修改期限;若不修改,也可以,上市的时候如实披露改问题也可以,不构成障碍的。此时转为实收资本没啥问题。

(3)、虽然备注了投资款,但打款人与股东名称不一致时记作的其他应付款。

最好的办法是,公司把钱返还给打款人,再让真实股东把投资款打给公司。另外一种,无需返还,只能是再打款人与股东签订协议,同时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即可转为实收资本。

经过我上面的解释,大家清楚了吧,即使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再多,只要补正相关程序是可转为实收资本的。

现在注册企业都是认缴制,就是在注册企业时不需要验资了,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约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就行了。真正实现了零元注册公司。

公司虽然可以零元注册,但公司的运营还是从现金开始的。所以,大部分公司,一开始不注资,而是从股东处借款,在账务处理上是如下操作:

现金多的时候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小量现金就用库存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平时有些零星支付,费用报销啥的,或者发工资公户没钱,也都是从股东借款,久而久之,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就很大了。其他往来科目长期挂账并不是什么好事,所以就考虑转为实收资本,实现债转股。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就是股东的债权,公司可以不用偿还,直接转化为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就行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为了防止风险出现,要注意如下几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是真实的。有据可依。

2、借款的去向有发票或者有有效证明。

3、公司应该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

4、有多个股东,应该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东出资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跟债权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先用银行存款,将借款还清,再让股东从个人账户转款到公户,并且备注投资款,完成注资。这样借款借了,就还款,有了钱再投资,条理是十分清晰的。

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实收资本,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债权人身份,区别债权结构!笔者长期服务于中小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例,其他应付款转实收资金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是公司股东

此例较为简单,股东书面出具债权变更书面协议或股东会决议,财务人员据书面文书,将股东债权“其他应付款”直接转入“实收资本―股东”相关科目,即告完成。

二、债权人非公司股东

此例不做工商变更,原则上是不能把其他应付款转入实收资本的!

非股东债权欲变更实收资本的本质,是将现有股东持有股权出售给债权人!

股东决议、新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作工商变更。

涉及的主要税费:印花税(买卖双方)、个人所得税(卖方)

会计处理:上述完成,其他应付款转入实收资本。

当然可以,有种说就叫做“债转股”,账务处理上无论是计入“其他应付款”还是“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类会计科目,都属于公司的债(务)。

特别是现行的公司法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需要实缴,实行认缴制,而且注册资本越来越多的行业不再设置金额下限。

中小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由于没有前述实缴要求,往往股东在向公司投钱的时候,就不会将资金的用途写的那么明确,无法区分是投资款,还是一般的资金往来。

中小型的公司基本没有财务顾问给公司出谋划策,小会计基本上是拿到什么银行单据就做什么凭证,没有太过较真的精神。搞不懂具体内容的“不明”资金往来往往都习惯于扔到“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核算。

中小型企业赚到的钱基本上都直接入了股东的口袋,很少存在分红的说法,尤其是公司是夫妻店,家族大集团时,这种情况更加明显。

公司要用钱,再从自己的口袋中掏出来转到公司公账上,支付公司运营的必要支出,例如员工工资、税费、采购材料、报销的各项费用及设备等,同时挂账“其他应付款”。

实收资本是个时点概念,字面理解,以为是只有收到真金白银才算“实收”,其实并非如此。

股东既可以拿实物投资,实收资本的账面的金额是根据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计算出来的。

还可以是一些无形的资产入账,比如之前公司的债权人,一直为公司提供资金资助,帮公司渡过了难关,这些资金是公司救命的稻草。

原股东邀请债权人加入,债权人觉得公司发展有潜力,通常之前形成的债务可以以较低的溢价转为实收资本及对应的资本公积,实现华丽的变身,入驻股东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转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转法律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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