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红 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网红 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网红搭售相关法律责任?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搭售就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搭售行为的实施通常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产生扰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上述强行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相应的罚则.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为什么一些人为了成为网红,而碰了法律的高压线?
网红,代表着他已经有了足够的粉丝群体,我曾采访过一个网红,在以前文章也发表过,一个会跳舞的女网红,大家可以去看看,保证你不了解的网红世界。
言归正传,网红代表着粉丝群体,代表着眼球经济,代表着流量,代表着财富。
不论网红本身代表的财富值,仅仅一个关注度在100万的一个抖音号,还是只拍农村艺人大衣哥,全款现金60万。不夸张的说粉丝就是财富。
网红如何保住他的粉丝不流失如何保证增粉,是每个网红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刺激,持续的刺激,新奇,持续的新奇,是每个网红增粉驻粉的不二法门。会唱歌的,精练歌意,会跳舞的,精练舞艺,会喝酒的,天天大醉,会吃的,几斤的肉,几十根香肠一次直播就搞进肚子。粉丝感觉不刺激了,需要更多的刺激,网红们就在法律边缘去游走,刺激着每个粉丝的G点。直播把共享单车一个个丢进海河,直播去烧烤摊抢走一把烤串,直播把小区停放的车都划上猪头,直播时把衣服越穿越少,不经意去闪现走光…网红们不停刺激着粉丝的小心脏,在法律和道德边缘游走,只为取悦留着自己的粉丝。
熊猫TV倒闭,全民TV也崩盘,全民直播的盛宴已经尽尾声,主播类型同质化严重,才艺同质化严重,粉丝审美疲劳,越发挑剔,网红时代越发难过,只知取悦粉丝的网红前景依然不足,但游走法律边缘仍不可取,一旦涉及过界太多,也必会封号,刑拘,得不偿失。
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谈谈如何实现网红文化的健康发展?
应当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真才实学成为网红,这样的网红持久而且健康。
对自己对社会都有教育示范意义。应当教育引导他们,不要靠搞怪,低俗,违法方式获得关注,成为网红。这样的网红不会持久,很快人们就会抛弃他的。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引导,就可以实现网红的健康发展。偷走网红鲤鱼该负法律责任吗?会有罪吗?
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现目前重庆市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来看,盗窃金额只有达到2000元,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莽子值2000元么?
从网络的图片看,莽子虽然很红,但可能只是一只非常大的普通鲤鱼,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规定:“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那么价值可能只有几百元。虽然第 5 条第九款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这一条完全可以作为对莽子被盗案中被盗金额的认定依据。但是鉴定机构也很难有依据去评估一只大的鲤鱼能比其他鲤鱼价值高在哪里,实际是把审判的难题推给鉴定机构“以鉴带审”。
那莽子被盗的数额是否包括盗窃所造成的损失?
毕竟莽子被盗会给公园带来很大的损失,原来可以给公园带来很多的游客。但是根据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十三款明确规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可见, 因盗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并不是确定盗窃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依据 。但是本案中,李某等人盗窃莽子的行为极大可能不满足立案追诉标准。
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只有物品的所有人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莽子的所有人是重庆大渡口公园,一方面重庆大渡口公园作为法人是社会组织,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不会有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根据该解释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才能提起精神赔偿之诉。所以不太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红 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红 法律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