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请问疫情高风险区封门有法律依据么?

既然是高风险区就是对人民的生命有威胁性,为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采取一些措施是必要的,反问去年疫情爆发期间封城,封村,封小区等,一些作法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有,封门同理,如果没有,那就是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只要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保障,一切皆可为之。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滞后的。

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这些事情不需要法律依据。很多突发状况立法根本来不及,配合国家安安静静保护自己就行。昨天就有一位大兴区的老大爷,小区封闭了非要出去,结果就被警察带走了。法律依据大概应该有关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

关于疫情高风险地区封户关闭小区的事情,是否有法律依据?应该说,地方政府有权根据疫情的风险等级做出一些强制性的封闭措施,这是行政法所赋予的政府权力。所以题至对这个权力提出质疑是不合适的,在疫情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封闭小区和住户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公布主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武汉市长在新闻发布会中称其没有权限公布传染病疫情引起舆论注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因武汉市为副省级城市,其卫生行政部门不在法律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主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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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出差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工伤?欢迎各类专家讨论指导?

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政策,在疫情期间因公出差途中不幸感染新冠病毒,是不能算是工伤的。具体的依据如下:

首先,国家明文规定,只有特定职业群体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才能算工伤。

人社部等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上述文件所述,这里明确表示,只有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文件并未提到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因此,从文件的理解执行上,非医疗单位的普通人员,即使是因公办理工作事宜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依然不能算是工伤。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也不支持普通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而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必须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工伤保险条例》,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大多强调是事故和意外伤害,而涉及疾病的只有两条:

一是患职业病的。

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从条款上来看,无论是因为上下班而感染新冠肺炎,还是出差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其实都不能直接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找到对应的条款来支持工伤认定。

再次,法律人士认为不宜将普通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

在中国律师网上,全国律协劳专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中,也认为不宜将普通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

该文指出,建议人社部门对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澄清,不认定工伤。

法律人士认为,对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对象范围不易泛化,传染病种类很多,传染渠道丰富,实践中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本来少见。

此次新型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总结

疫情期间,因为上班、出差导致患上新冠肺炎的普通工作人员,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不过,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之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工作单位必须要在其隔离期、治疗期间,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这个权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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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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