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于欢案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于欢案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年杀死辱母者的于欢被判刑5年,值得吗?在法律和人情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大家好,我是于欢,我已经回家6天了,目前还在适应回家的生活,这几天,基本是和家人在一起,这种感觉真的太怀念了。
之前我也和媒体说,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件事情对我、我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都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这件事情也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如果不是碰到殷律师等好心人,为我的案子奔波,我的大半人生都将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
我时常在想,如果没发生这件事情,会是怎样?或许我会和我的同学朋友一样,找一份稳定的工作、然后结婚生子,我的许多同学都结婚了,有些人也订婚了,而我,这些人生的步骤都需要从现在开始。
如果一切可以重来,所有人都不希望这件事情发生。好在这一切都结束了,我已经回到了家,现在我能做的,就是好好经营自己的生活,照顾好家人。最后,非常感谢大家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祝福大家一切顺遂。
兼顾法律与人情,或者说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些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的判决往往不是因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恰恰是因为法官过于“忠于”法律条文导致的。因为法律作为成文的规则,必然有其僵硬性,滞后性等缺陷,一部分法官在进行裁判时,过分的依赖其作为法律人的理性,僵直地适用法律,而忽略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朴素价值观,由此就会造成一些让社会公众感到费解甚至是愤怒的判决。当然,作为法官必须要忠于法律,但你不能够忽视法律的作用是实现公平公正。对于这个问题,今年最高检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这就充分说明国家要积极重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我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并不是要抹黑法官群体,我相信绝大部分法官都是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少部分法官,其业务能力真的亟待提高。我记得以前我参加一个县法院的庭审,那个法官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甚至要去咨询我方律师…对于一些案件事实问题,律师不知道的甚至还要听我的发言,我可是旁听人员,这种严重违反程序的做法就说明其业务素质和能力太过低下,让我丝毫感觉不到司法审判的严肃性,程序不正当如何得到公正的判决,我相信这种情况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一定还会存在,但不管地方大不大,经济发不发达,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你的判决会很可能对一个人的,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我认为必须要提高我们法官的素质,不仅仅是业务能力,更需要德才兼备,敢于去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是因为怕承担责任就僵硬地适用法律裁判。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体验就没有发言权,我不是法官,我对他们的一些做法的评价必然不能完全客观,但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不能丧失我们作为一个人内心最朴素和真实的情感。
问题中提到的于欢案我也不是特别了解,我记得好像一审判了无期,后来上诉二审改判5年吧,我想这就是法官充分考虑了该案的社会效果,站在了当事人的角度去判别是非。其实最简单的来说,有人在那种情况下那样侮辱你的母亲,换做你你难道能忍吗,你总不能要求他在那种情况下还去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不要把当事人当作是圣人看待。
写的乱七八糟的,好久没写行文逻辑这么差的文章了,可能是有点激动了,凑合看吧…
事件还原: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讨债者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
2017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用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辱母杀人案背景
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但是只说了几句就离开了。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于这个事件,我觉得不能用值得与否来形容,就在你的 眼前,别的男人脱了裤子来侮辱你的母亲,你还会去想自己如何做才值得么,于欢的想法肯定不是要把他们置于死地,充其量是要把他们击退,他当时已经绝望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债主用如此非人手段侮辱他们时,警察只是象征性地例行检查 一下就撤退了,他们最后地希望破灭了。杀人只是意外,但是如果不这样做,母亲和他会受尽屈辱,对于苏银霞,我问得说,得子如此,母无所求。于欢是条汉子。
虽然被判五年刑期,我觉得于欢不曾有一日后悔,即使有生之年,富贵荣华不再,只能艰难度日,只要有母亲在身边,足矣。
于欢为悍卫母亲的尊严,保护自己的母亲人身安全,杀死辱母者,这是任何一个血性男儿都应毫无畏惧、挺身而出的。别说是5年牢,就是贴上性命也应义无反顾。这才真正体现了为人子,报父母养育之恩而万死不辞的传统文化精神!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听到更多的是父母为子女奋不顾身甚至献出生命,如当年泰山揽车事件,汶川地震中母亲护子等等一系列事件。为了保护儿女,我们的父母亲在灾难面前毫不犹豫地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曾经感动了多少人。
这一次,于欢用实际行动阐释了中华孝文化的精神,百善孝为先,孝的内涵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自己父母的人身安全,使他们免遭不法侵害。中国人讲“士可杀,不可辱”,侮辱自己的父母亲,比侮辱我们自己都不能令我们容忍。所以,于欢的行为是一个真正的中国好男儿的行为。
有人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而逞一时之勇,值得吗?我个人以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阻挡我们去守护父母亲的安全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与亲情之间,我们当然不能无原则的袒护亲情,但我们决不允许有人无视法律、无视亲情去践踏我们的尊严,去危害我们父母亲的人身安全。
于欢用5年的牢狱之灾维护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在法律与人情之间,于欢的选择是正确的。实际上法律也间接地支持了于欢的行为,否则,一条人命也不会仅仅判刑5年,而且能减刑提前出狱。法律无情而人有情,这是天理、法律、人情的和谐统一。
我非常赞同于欢,我想我们每一个儿女为了父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即使粉身碎骨,也应在所不惜,这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好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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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于欢案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于欢案法律问题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