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这次疫情是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为什么?

对于该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对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有哪些

如何适用

1.处理总则: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理细则: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之后,不可抗力才出现的,不能因此免除该当事人的责任。

  • 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本质上就是迟延履行,所以这个法条没有将不完全履行纳入其中。

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发生的不可抗力,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注:这是《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出现之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要求。此外,不同的合同在不可抗力出现后还对双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如下规定:

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享有解除权,而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用负赔偿责任。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 注:一定要是不可抗力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才会有以上措施的出现。例如甲乙约定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乙购买游戏装备,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钱。那么这次的新冠疫情就不足以成为阻碍该借款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以上规则均不能适用。

结语

其实对于这种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并无法避免的情形,无论是法律还是现实,都鼓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合同接下来的补救措施,一旦协商不成,再适用法律规则予以解决,以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评论加关注!!

要视情况而定。

《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94条,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致使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第117条也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

参考法院对因“非典”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时,也主要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双方损失和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情况,做出裁判。

尽管国家尚未对“新冠肺炎事件”进行定性,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动的通告》已将本此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中国旅行社协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认定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表示可以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与“非典”相比,本次疫情国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交通及公共场所管控、以及延长休假等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也更为显著。因此,适用不可抗力的空间也应更大。

  • 适用性较大的交易活动:旅游、餐饮、交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业活动;
  • 合同订立时间:订立于疫情爆发之前;
  • 导致履行困难的因素:因疫情及政府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导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和开展的;
  • 救济方式:影响大,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影响较小,可以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当事人要依据不可抗力进行救济,需要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根据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避免损失过大的义务,否则可能将承担不利的司法审判结果。

属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从理论上来说,这次疫情的出现,是突然发生的突发事件,在事前没有任何人能够预计。

本次疫情至今没有任何特效药,每个人只能做到带口罩等有限的防范措施,基本上是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

因此疫情完全符合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的三个定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从实践上来说,全国多地已经开出了疫情的不可抗力证明,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证了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当然虽然疫情属于合同法的不可抗力,但是他对于每个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引用这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来免除自己履行合同义务。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新冠疫情”起迅速爆发,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疫情爆发至今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一般公众亦不能避免。可以看出,“新冠疫情”已符合不可抗力认定原则的两项,只有在“不能克服”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通常来说,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够全面明确,《民法总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此以外,我认为尚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4、履行期间性。对期间性的要求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纠纷;5、对象的不特定性。否则可能属于意外事件;6、与相关合同的关联度,即因果性。

2月2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月10日,全国人大发布通告:新冠病毒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封单元门有法律依据吗?

在疫情期间,封锁单元门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在2020年公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有权利在疫情严重期间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对涉医地区进行管理,因此在疫情严重的区域封锁单元门是一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操作,并不违法。

此次新冠疫情从法律层面上讲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新冠病毒到目前为止没有药物可以治愈,但全世界有能力的国家都在研究对抗疫情的药物,但是世界上的病毒总归有一物降一物的东西,只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发现,但是有很多国家都在多方面研究。

首先是疫苗的研发,中国在这方面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实验,沽计需二三个月测试。等第二阶段结束后,还需病理和毒性的观测,也需半年时间,所以等疫苗真正完成实施要到明年2~3月份,但3月份后还须复制疫苗和逐步发放全世界,所以到明年4一5份能拿到疫苗的国家也算是烧高香!

所以这场灾情如不自行退去,也许要危害人类二年左右!!!

谢谢邀请。新冠病毒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现在世界各国都在研发抗新冠病毒的疫苗。中国研发的抗新冠病毒的疫苗,现在在人身上试验。一但试验成功。新冠病毒就要灭亡。只要我们正常人,不要害怕病毒,要做到不聚会,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就不会染上新冠病毒。

作为外行,我们可能会觉得此次新冠疫情当然算是不可抗力。但是站在内行的视角,这个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我国的《合同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只写明了判断标准:发生的客观事件对当事人来说,必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这三个“不能”,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当事人来说

也就是说,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并不取决于客观事件到底是什么,而是取决于它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比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随后的停工停产,对企业主来说,确实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但是,如果你实际上可以调用库存,或者从国外进货给客户完成交货,那就说明你还是存在可以履约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你的情况不满足“无法克服”这一点。

再比如,你的工厂本身就存在劳资纠纷,不能履行合同未必完全是受疫情影响停工的原因。那么,疫情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2003年“非典”时期就有这样的案例。

当时南京有位张先生,承包了一家酒店专门接待旅行团。可谁知赶上了非典,有关部门要求旅游业务全部暂停,张先生的酒店不得不停止营业。眼看无法经营,张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法院解除酒店和旅行团当时的合同。

结果,法院却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非典”确实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但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是三年,“非典”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导致双方的承包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所以“非典”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所以,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其实是很严格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想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责,那就必须得充分证明自己真的无法克服疫情的影响,没有任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也有一种情况,疫情确实给企业履约带来了困难。

比如,这单合同本来是赚钱的,结果疫情出现后,原材料供应商突然涨价了,要是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给客户交货,那就亏大了。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种“情势变更”制度,专门用来解决这类问题。

在上面说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张变更原合同的内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情势变更不像不可抗力那样能免责,但它依然能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难题,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如果是国际贸易合同的话,主张不可抗力的难度会更高。

上个月就发生了一件事:中海油援引了不可抗力条款,通知壳牌和道达尔这两家欧洲石油巨头,说中海油无法接收它们交付的液化天然气货物。主要理由是,受疫情影响,接收点的工人不足,无法正常运转。这也是第一起中国企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宣布无法履约的事件。

对于中海油亮出的“不可抗力”这张牌,壳牌和道达尔的反应是:拒绝接受。

有分析说,如果中海油一直不收货,可能会面临供应商索赔。就算去国际仲裁或打官司,中海油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主张也很难成立。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如果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是英美法,那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会更加严苛。大陆法系有点像爹妈的角色,两个孩子闹矛盾了,总想出于好心,干预一下,调和一下。而英美法系就不太愿意介入,会更强调双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挖的坑自己填,自己答应的事,流着泪也得干完。

由于英美主导了全球商业法律服务市场,他们非常重视契约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所以会尽量避免让企业用不可抗力条款这类方式免责,否则合同的约束力就被削弱了。

想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免责,难度是相当大的。

从2009年到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定性过六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中有H1N1流感、埃博拉疫情、寨卡疫情,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到目前为止,在这些事件中,还没有一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成功的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要想让不可抗力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很高,尤其要证明自己完全“不能克服”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是国际商贸合同,用的还是英美法的话,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对企业来说,与其为了免责跟客户撕破脸打官司,更现实的考量是,如何通过协商先解决目前的履约问题,尽快恢复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我国相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总则》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笔者认为对上述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应该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也就是说本次的新冠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对这次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虽然也存在争议,但基本可以明确本次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是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是适用的前提是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有些合同行为的履行并不会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影响,不如还贷行为,并不会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自己不能偿还贷款。

最后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合同的相对方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的不可抗力事件及影响履行合同的证明。

所以并不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就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还要具体分析合同不能履行与不可抗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程度,还要及时的发送通知等等,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一种高烈度的传染病已经在世界范围大规模流行性的,一般来讲“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是公认的“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那么新冠状病毒疫情是“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吗?目前存在不少争议。

从科学、医学的认知程度、防御方式和治疗能力来看,中国对疫情认知程度经历了从知之不多到总体掌握、防御方式上已经由物理防御即阻断传染源为主,进入到物理防御与疫苗防御同时推进、中国在新冠病毒的人体疫苗方面已经进入到临床实验第阶段,人体疫苗生产和使用已经指日可待,疫苗防御将成为抗击新冠状病毒的最有效的防御方式;在掌握新冠状病毒治疗能力上也经历了探索尝试、总结提升和有所突破,一是“中医药”在新冠状病毒拟制的效果上有所突,二是“血浆疗法”在新冠状病毒拟制的效果上有所突破;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阶段的不同,新冠状病毒疫情也相应的从“无法预见,不能避免,阶不能克服”阶段向“部分预见,部分避免,部分克服”的阶段演进,最终一定会达到“可以预见,可以避免,可以克服”阶段;目前的中国已经处于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的过程中。因此,笔者认为,新冠状病毒疫情在中国已经不能完全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点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疫情防控政府法律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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