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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房屋实施了强拆,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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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征收过程中即使是做出征收决定,征收部门也不能对被征收人依法拥有的房屋随意实施强制拆除。如果房屋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强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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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复议也不起诉的,或者经复议、诉讼后对补偿决定予以维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必须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前提,否则都是违法的。违法强拆行为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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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实施强拆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当然要赔偿。赔偿包括了室内财产及房屋本身的赔偿。
室内财产考虑室内财产损失情况确定
房屋损失需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案例:
(2017)鲁行终911号
山东青岛案例,房屋强拆后按照判决时房地产市场价格赔偿。
(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
安徽马鞍山案例,房屋强拆后室内财产损失赔偿主张10万,赔偿8万。
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即实施强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强拆,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房屋实施了强拆,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答案很明显,未作出征收决定就强拆,造成损失当然要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退一步讲,就算作出的征收决定,也不是说拆就可以拆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拆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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