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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多样,但不复杂。
1、一般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也有的登记为合伙人但不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律师,俗称工薪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之前是劳动合同的关系;
3、在律师事务所中提成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务关系。
提成和领取工资都属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所以不管工薪律师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律师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只不过工薪律师的养老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给交纳的,劳务关系的律师是自己交纳的。
不管哪种分配制度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一样的,都是受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律师。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
随着2019年社保改由税务局征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
于是乎原来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和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律所是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二、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三、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根据目前司法部关于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定,考过司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并经过考核后才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
但在律所中有的实习律师并不是由律所发工资,而是由雇佣实习律师的合伙人或其他律师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实习律师与律所不应该是劳动关系,而且现在司法厅也不强求给实习律师缴纳社保。
薪金律师如果是律所发工资,那肯定与律所是劳动关系,律所应该给薪金律师缴纳社保,但如果薪金律师是合伙人雇佣的,按月从合伙人处领取工资,应该认为不是劳动关系。
四、提成律师与律所的关系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在律所有三种形式,一是合伙制律所,占全国90%以上,一是国资所,一是个人所。
全国律师中,最多的人是提成律师。也就是有收入了,按照律所的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个人所有,比如到账10万,律所规定可以提取75%,那就提走7.5万归提成律师,至于中间的税费如何处理本文不讨论;如果提成律师半年没有一分钱收入,律所也不会给提成律师发一分钱的。
这样的提成律师,应该与律所是劳务关系!而之前也是提成律师自己在银行交社保,一年缴纳一次,当然不交也没人管。
五、合伙人与律所的关系
合伙制律所有一部分律师是合伙人,也就是律所的股东或者叫出资人、管理人;这些合伙人律师除了拿一定比例的提成外,还可以在每年年终根据律所的盈利情况进行分红,所以这些合伙人与律所也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总之,律师与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真的要搞清楚每名律师和律所的关系,如果是从合伙人处领工资,或者提成律师,那该名律师和律所就是劳务关系,如果从律所领工资,则和律师是劳动关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律师和律所就是劳动关系,恰恰相反,大部分律师和律所是劳务关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具体如下:
1、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个以上的执业律师,并且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用一个人的名字命名。如: 周润发律师事务所。相比之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
其次, 律师无论在合伙或者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分为两种; 一种叫薪金律师, 一种叫提成律师。
薪水律师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部门主任交给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工资而且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 而提成律师则是按照所里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管理费用。工作时间相比较来说自由一些, 按自己的业务提成获取收入的律师,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
最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完成委托工作。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并且出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既容易产生矛盾,但又相互依赖。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并统一入帐。由此可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因为开票不及时离开律所、或是因为对账不清离开律所,又或是因为接案顺序先后,而产生利益冲突离开律所...一直以来,律所要规范管理、规避风险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依靠员工的自觉性、纸面上的制度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律师办案被律所行政流程所牵绊,激发了律师与律所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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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部分律师不自己去开律所,而是挂靠在其他律所?
一方面这是我国律师制度设计导致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却还不能代理案件,不能以律师名义办案,不能开办律所,需要到律所由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指导实习一年以上,并经过省级律师协会培训、考核和面试通过方可申请执业。开办个人律所需要执业5年以上,开办合伙制律所需要三名执业三年以上的合伙人律师。从程序上,时间上来讲,限制很多,要成为执业律师不容易;除却工商税务等行政事务,开办律所的前置限制也很多,律所也是重点监管的单位,很不容易。
另一方面,律所的日常事务一点也不少,行政,财务,税务,党务,卫生杂事很多,律师没有这么多精力去处理。按现行规定,律所虽然是轻资产运营,但仍然必须实缴实际办公,不适合个人运营。因此,开办个人律所并不是主流,很多资深的老律师,当初也是开办的个人所,最后也加入到大所中,成为合伙人。
总的来说,现在的律师制度可能不再适合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律师执业限制过多,不够灵活。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法治国家经验,放开律师执业和开办律所的限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即可独立办案开办律所,律师法的修改更应当关注如何给律师们一个公平的执业环境,律师们能不能活下去,能不能活的好,让法律服务市场来说话。
个人律师所不能随便开设。现在国家严格控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基本不许批准了。
就是设立合伙所也必须能够符合设立党支部的才允许设立。
设立律师所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想设立,国家就会批准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所执业。
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一下,毕竟我干了28年的律师,在大所、小所都呆过。
本人原来和两个律师创办过一家律所,那是1995年的时候吧,然后几年后我就离开了,到一家北京所干了很多年,然后又出来和两名律师创办了一家律所,那是在2007年,现在算是一名提成律师吧,当然了名义上还是合伙人。
我认为大部分律师不自己开律所,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主要是嫌麻烦
当主任、当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这些印在名片上,出去拉业务面子上都好看,但的确太麻烦。
现在申办个律所,不但要符合开所的要求,而且要有3名党员;司法厅开会点名要主任去,你能不去?每年还要培训,如何管理律所,每年要填写很多表格,这还只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律协每年也有很多会议,需要律所的领导参加,当然了这也是律所的领导扩展人脉的机会,但有的人就比较烦。
还有面对税务部门的也很麻烦,因为律所大部分都是提成律师,律师费到了后,下一个月就要提走,但税如何处理就很麻烦,让律师拿票冲账,那票也不好找。
管理也是个问题,律师因为不拿工资,律所对律师的管束比较弱,律师不高兴就可以走人,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与律所产生矛盾处理起来也很麻烦。
2、找不到合适的合伙人
开律所经济条件如何达到,但如何能找到几名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就很不容易了。
律师都是人精,有的人开所的目的就是当主任,但一个所只有一个主任,你霸者主任位置,其他合伙人呢?人家也想过过主任的瘾。
多少家律师就是因为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闹的不愉快,甚至还打官司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3、责任重大
律所现在主要是合伙制,就意味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个人办案,拿走了大头,责任却让合伙人来承担,这压力不是一般大。
关键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就非常严重了,如果是有限责任,大家都好说,但这个无限责任就让人很无语。
4、提成律师很轻松
提成律师不拿工资,有案子了就到律所办手续,钱到账了就填写提成单子,结案了就填写结案单子,所里能不能开出房租、人员工资与提成律师无关。
律所提成调低了,我就走人,另一个所挖人,给的提成高,也可以走人。
至于税务局会不会找律所的麻烦,律所会不会要上街宣传,是不是要派出律师参加活动等,都与提成律师无关。
所以,就因为律所的运作模式导致大部分律师不愿意开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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