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法律咨询,高利贷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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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实为高利贷,高利贷法律上是如何对待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若借款人以支付“服务费”等费用的名义在收到借款的当日返还部分借款,而未实际使用该部分借款时,法院将认定其为规避禁止约定“砍头息”之规定的行为,从而根据实际出借的部分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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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出本金的24%/年。当事人通过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的,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并实施《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通知中所指出的:“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如果发现自己的贷款平台有以上行为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上来说 超过规定部分利息你可以不用偿还 按实际借款还款 高利贷都会砍头息 打比方借一万出借方只给你九千 扣了一千利息 你实际到手才九千 你只要归还这九千和法律上不超过的利息就可以了 至于出借方的高利贷行为就不是你要担心的事 也不要想着高利贷不合法 就不还了 民间借贷债要认 还不起好好协商解决

请法律人士回答关于高利贷入罪的问题?

关于单纯的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考察纯的发放高利贷的性质,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判断。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之中,事实上,发放高利贷还是货币资金,依法理,发放高利贷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解释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中的某一罪。笔者认为,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解释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能是最适当的,但是,因著名学者著书认为,私下经营放贷、融资等货币业务的地下“钱庄”,不成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是,司法解释将发放高利贷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

民法典承袭了合同法的规定,肯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正当性,因此,将多次自然人的借款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并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将高利贷行为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充分法律理由。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之一,应当至少有一方是市场经营主体,怎样判断一方是市场经营主体可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实践中,单位与单位的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容易判断。关键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容易混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由自然人以市场主体利用借贷的资金从事市场活动,能否认定为一方是市场主体?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除非出借时,明知借款人将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行为,且需要明确具体。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之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就资金而言,非法经营罪所列的四类行为,只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资金能够评价为“物品”,发放高利贷可以评价为非法经营罪。资金即为货币,货币能够评价为物品,不过,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货币的经营事实上是专营物品,只不过货币的经营不像烟草一样有一家专营,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经营货币的“专营”。由此看来,司法解释将发放高利贷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司法实践有可能将自然人之间单纯的高利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自然人的单纯发放高利贷行为因缺少市场主体,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南京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高利贷法律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利贷法律咨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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