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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条件是什么?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州法共存,再加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判例法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守则》中。
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由于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虽然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同,但大致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成年人;第二,经过品行调查证明没有劣迹者;第三,必须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在美国,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主考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主考人一般是本州具有权威的法官或律师,应考者必须是美国法学院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孝试内容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考试通过后,由考试委员会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州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其它州从事律师职业。如要在另一州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另一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在美国法官和律师谁的地位以及声望更高?
法官。美国的法官衣食住行全部是在法官超市、法官餐厅、法官公寓里面,目的一是为了制造法官神圣,让老百姓不能够太近距离的接触到法官,这样才能保持司法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现在在美国,随着控辩交易(即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达成协议,说服被告人认罪,换取减刑)的增多,真正的需要陪审团的案子越来越少了,刑辩方面律师的地位不如以前了,但是在破产和民事案件中还是有重要的地位。
美国的律师真的可以扭转乾坤吗?
可能性会有的,理论上,每个律师都需最大限度维护和保护雇主利益,但要在律师职业范畴内,以法律为准绳。这时候,不同律师的对抗,比的是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造诣,反败为胜的情况一定建立在高明的律师对法律的应用上,也不排除有人钻法律的空子,但要符合程序正义,如果再考虑陪审团的制度设计,扭转结果的机会是有的,但最终出现冤案的可能性不大。
周立波在美国先后聘请了三位律师,律师所阐述的法律风险各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周立波的三任律师,一位成了仇人,后二位成了朋友。个中缘由,周立波的陈述己经逐渐明朗。
周立波案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律师这趟水并不是清澈无遐的,也存在借机敛财,混水摸鱼的不良之徒。其中华人律师莫虎就是典型人物。20万美元的律师费,审件进入陪审团审理还要追加到50万美元,3千多万人民币。莫虎把周立波当作摇钱树,故意夸大案情,为了赚钱不择手段,想把拖到陪审团审理程序,这不明摆着讹诈,有违职业律师的道德规范,是一个吃人不吐血的渣渣。
身处异国的周立波,别看他在国内混得风起水起,人家的地盘上却只有无可奈何花落水。毕竟是大场面的人,当机立断换了第二任律师。丹尼尔虽然收费公道,在认定事实方面,还是缺乏灵动性。一件无中生有的案子,应该有明显的遐毗。主观偏见警方的供词,轻罪认罚。一旦周立波听从丹尼尔的建议,认可警方的采信,他的信誉和人设彻底崩踏了,这一辈子别想翻身了。
不信邪,这就是周立波一贯的个性。才有了第三任律师斯蒂芬。按周立波说法,律师费也是5万元,二任、三任律师费是莫虎的一半。斯蒂芬是一位正直、务实、聪明的律师,他熟谙美国的法律,警察的捜查合法性;赃物上的指纹,当排除周立波‘’铁证如山‘’的证据,基本判定周立波是被陷害的,才做出无罪辩护。
想必斯蒂芬知道周立波在国内的影响力,5万元的律师费对他并不多,但成功的案例会带给他源源不断的资源,周立波也会给他带来更多的的客户。
我们记住了丑陋的莫虎,他是中国人的败类,落井下石,贪婪无厌,笑里藏刀,枉披一张‘’仁慈‘’的脸,周立波一闹腾,全世界都知道了,莫虎也要改行当掮客了。
我们记住了斯蒂芬,他挽救了周立波,挽救了海派清口创始人。倘若真有一天,周立波能重返《壹周立波秀》的舞台,周立波会把斯蒂芬编成段子,一个令人尊敬、令人佩服、令人崇拜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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