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制度,法律咨询制度流程图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咨询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法律咨询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于清末首次出现在什么中?

中国真正的律师制度,是清末修律。清朝的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颁布。《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辩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该法还规定了律师的组织和资格。

法律咨询制度,法律咨询制度流程图

所以说,真正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有据可查的,应该是清末。《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颁布的第二年——1911年,爆发了辛亥革命,清朝被推翻了。民国政府建立以后,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沿袭了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在中国基本上确立下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就发展起来了。

中德律师制度的区别?

辩平衡原理要求控辩双方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了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抗,不但应赋予被告方借助司法手段获取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而且还必须保证辩护方享有接近控诉证据的权利。”而通过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让辩护方享有接近控诉证据的权利是必然的选择。中德两国的刑事诉讼立法都重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并在立法上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两国都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阶段、阅卷范围、阅卷的保障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辩护方对抗控诉方的力量,使其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与控诉方享有平等的权利。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两国在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规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这主要表现在:

1.在阅卷的阶段上,我国辩护律师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享有阅卷权,现有的立法包括新修订的《律师法》都没有突破这个规定,将辩护律师阅卷的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而德国辩护律师阅卷权没有这种限制,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都享有阅卷权。

2.在阅卷的范围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定在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材料却被排除在外,阅卷的范围过窄。在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又规定得不明确,因为那些“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印件,除了指控事实以外的材料,尤其是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可不可以查阅,等等,法律语焉不详。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扩大了。

两大法系辩护制度的差异?

两大法系辩护制度的主要差异在于审判程序和律师角色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审判程序通常由法官主导,律师主要是提供法律事务性帮助的角色;而在英美法系中,审判程序更加强调律师的角色,律师可以在庭审中提出证据、辩护和交叉质询。此外,英美法系中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也更加突出,而大陆法系中的检察官通常主导庭审过程。

律师和法律顾问有什么区别?

律师和法律顾问有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法律顾问是指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活的企业法律从业资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内部从业人员。是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而律师不属于企业内部职工,实行聘任或委托制。

2、管理制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因为是企业内部职工,因此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约束。一般不能兼职,而律师一般只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的约束,一般可以兼职多家企业。

3、取得资格的方式不同。企业法律顾问通过的是人事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考试,律师涌过的是司法考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咨询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咨询制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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