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咨询定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律咨询定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谈谈古代讼师与现代律师的概念及区别?
第一,文化背景不同,价值观念迥异。律师和讼师,虽仅一字之差,却貌合神离,其所依存的价值观念也是大异其趣的。其中,人们如何看待秩序,如何评价法律及如何看待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将直接涉及到他们在各自司法传统中的价值和地位,是一个首先需要辨明的问题。
第二,置身的诉讼权力结构不同。所谓权力结构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模式中,哪些人在诉讼的活动中享有主体权利的地位。就中英两国的历史而言,讼师与律师虽同时参与诉讼活动,但他们在各自司法传统中的地位却不可同日而语。就中国而言,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因为在当时的诉讼程序中,代理与辩护并不是其中的法定环节,讼师始终生活在社会的阴暗面,无法成为从事审判活动的主体——士大夫们的后备力量。讼师对当事人的帮助只是中国古典司法传统中的一种助诉活动,并非是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三,诉讼机制不同。在中国的宋代,虽然商品经济冲击下的司法模式正在悄悄的发生着变革,但士大夫作为断案的官员,其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仍是不可动摇的,刑事审判,诉讼的运作机制皆以惩治犯罪、控制社会为中心,因此辩护不能成为刑案中的环节自不必待言;就是民事诉讼,由于讼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只是一种助讼活动,且无正当合法地位,故其助讼也就必然改变不了“纠问式”审判下法官的职权主义传统,这种机制下的诉讼活动自然不会为讼师的成长、发展及其才能的发挥提供多么广阔的空间。
第四,历史命运不同。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采用怎样的诉讼模式固然与其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地理环境、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法律职业群体能否在诉讼的权力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尤其是在诉讼的运作机制中是否承认那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诉讼技能之人的合法地位,也会对一个民族的司法传统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区别?
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是:服务范围不同、责任不同、主管机关不同、成立方式不同、工作人员要求不同、概念不同、证照不同。
服务范围不同: 1、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中介服务; 2、律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
责任不同: 1、法律咨询公司是有限责任; 2、律师事务所是无限责任。
主管机关不同: 1、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工商机关; 2、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
成立方式不同: 1、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公司成立,股东出资; 2、律师事务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三名以上律师作为合伙人才能设立。
工作人员要求不同: 1、法律咨询公司不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是律师职业资格证,可以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也可是具有多年法律行业经验的,当然律师也可以; 2、律师事务所的大部分业务人员必然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已经取得律师(实习)职业资格证。
概念不同: 1、法律咨询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是提供法律咨询的公司; 2、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执业机构。
证照不同: 1、法律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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